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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公布一批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0 17:18:1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3年以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侵权假冒儿童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关标注的产品以及利用废旧电池组装以旧充新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洗护用品和钟表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消防器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2年6月30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某消防器材店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收到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充装量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灭火剂主要成分(磷酸二氢铵)含量不符合不符合GB 4066-2017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0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4元;2.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个;3.处销售货值金额1260元1倍的罚款12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54元。

  【以案说法】灭火器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轻便消防器材,也是火灾发生后用于初期灭火的重要工具,对于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购买不合格灭火器,不仅起不到灭火的作用,甚至可能加剧火势,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购买灭火器,应到正规的消防器材经销店,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以手提灭火器为例,保质期5年,有效期2年,2年之后为确保有效应重新充装维修,而且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充装。下一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构建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谭某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冒用他人厂名案

  2022年12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连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大路边镇某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区内堆放有“东方雨虹”雨虹瓷砖胶包装袋5200只、“皖泰WanTai”瓷砖胶包装袋7200只、“德高”瓷砖胶包装袋9200只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包装袋一批。厂内成品仓库堆放有“德高”瓷砖胶成品1974包、“东方雨虹”雨虹瓷砖胶成品1包,还有外包装标有“连州市万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好优特抗裂找平砂浆”40包、“立白墙宝钢化水腻子王”136包、“鲁班钢化耐水腻子王”99包、“雪化牌净味环保腻子王”166包、“好迪乐钢化耐水腻子王”331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德高”“东方雨虹”瓷砖胶等产品为侵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连州市万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好优特抗裂找平砂浆”“立白墙宝钢化水腻子王”等产品为假冒该公司厂名的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起租用位于连州市大路边镇的某厂房,在未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上述假冒伪劣瓷砖胶、腻子粉等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主要工具圆形贮料罐1个;3、没收违法所得1696元并处罚款41930.6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提高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案情通报、联合调查等快速处理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深化行刑衔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制售假冒建筑材料(瓷砖胶、腻子粉)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三、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及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案

  7月2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小区使用的乘客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对该小区使用的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进入电梯机房进行维护保养、一直没有对电梯进行断电,在电梯维保记录上记录了31项维保项目均为正常,且冒签其他维保人员的签名。

  该电梯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提取该电梯公司对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的监控视频记录和对电梯公司的维保部经理、组长、维保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明了该电梯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及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31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电梯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肩负着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理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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